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68号之一
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1735680F。
法定代表人:王建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田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号D6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K313G。
法定代表人:王绪金,经理。
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侨新村一号楼2层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619197。
法定代表人:徐家新,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逢柏、邓国星,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56号附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B5JR92。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世海,男,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16栋8楼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JMJ6A。
法定代表人:胡昌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平,男,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红,男,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海口家新骏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精工绿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顿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春亚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