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476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天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87482866D。
法定代表人:黄春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重庆荣昌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102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388974。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虹积
书 记 员 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