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法民初字第07214号
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889-7。
法定代表人:*中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