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四川久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461号
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解放路二段125号1栋1单元3层303号。
经营者:岳志,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久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5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姜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峰,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万红康,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四川久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万红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石棉县爱芯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丁 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