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成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与太仓成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5479号
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银川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5299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成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68号国贸大厦10楼1001、1002、1012、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849680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成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鼎玉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2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