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2962号
原告:赤峰季一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3414150872。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6769021196。
法定代表人:安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季一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季一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美林体育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季一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季一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