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2民初5310号之一
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大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内0622民初5310号民事裁定,一、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大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260000元或相应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三一牌车牌号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或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大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债权260000元或相应等额财产;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准格尔旗力鑫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三一牌车牌号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春林
法官助理 董志强 书记员 张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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