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2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唯尚唯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唯尚唯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恢25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