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被告潘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尚未返还的履约金17万元及利息7万元(利息从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止),共计24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诉前保全费2570元,共计6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某某承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众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某某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2498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赟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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