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UYTU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7元,减半收取计2,9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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