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27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钢鼎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桂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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