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444号
原告: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21号校友创新中心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6771583。
法定代表人:黄凌然,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锦晟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33583582E。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湖北锦晟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晟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湖北锦晟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31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锦晟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175元,由湖北亚运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