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3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满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第00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