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0414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大沌路大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