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4民初2529号
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破产管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大沌路大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腾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