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743号
申请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大沌路大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主任。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字[2017]第9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7]第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