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3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城南新区广电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DTL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平,男,1972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50881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50881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