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68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平,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广西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城南新区广电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DTL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兴路15号实力壹方城小区1**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7LM40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
原告***诉被告江平、广西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强林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荞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