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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908号之一
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1305Y,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村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张洪,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颖刚、李东,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694630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郁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22元,减半收取178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管毅楠
书记员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