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11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市明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农场十字路东街7号(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73附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明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