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119号
申请人: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XX,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人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1106********、XX银行XX支行账户4637********;被申请人**在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3095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1106********、XX银行XX支行账户4637********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账户6228********内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330,9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2175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