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