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