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711民初1047号
原告:程某某,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铜陵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杨某、铜陵市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4元,减半收取计2392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