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民初728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463176.8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北二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78号电杆处,由于驾驶不慎,撞在电杆拉线上倒地受伤,78号电杆所属单位为被告。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各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市第一医院、航空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让其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网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尽到了管理维护责任。事发地线杆及拉线架设在前,安装了保护路人及设备的防碰撞保护装置,并张贴黄色醒目的反光标致标识。2、事发地线杆和拉线并非我公司擅自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内,系二环路改造工程占用架设安装在前的线路通道所致,而迁改线路并非供电企业所能够独立完成。3、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车,未谨慎驾驶,严重超速。原告生活居住于事发地附近,熟悉周围环境,知晓现场有拉线和线杆,原告属于观察而造成事故发生。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北二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78号电杆处,由于驾驶不慎,撞在电杆拉线上倒地受伤。78号电杆所属单位为被告。2019年9月23日,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各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市第一医院和航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14天。 原告主张的损失及相关证据:1、医疗费846593.66元,提交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外购药票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2、住院伙食补助费41400元,住院414天,按每天100元计算。3、交通费5000元,提交发票、火车票、购票信息等。4、住宿费33360元,提交发票、收据、住宿明细等。 被告质证意见:1、医疗费中应扣除外购药180.5元,航空总医院的住宿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应为73885.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3、对交通费不认可,无转院医嘱。4、住宿费发票真实性不认可,发票**单位为北京大田延庆豆腐晏餐饮有限公司,而后续的收据及航空城宾馆明细证明护理人员一直居住在北京航空城宾馆。 本院认为,被告虽不认可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被告既未在指定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亦无证据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故对该交通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对原告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因外购药180.5元无证据证明支出的必要性,故对外购药花费,本院不予认定。***市第一医院和航空总医院的花费均由住院病案、收费票据等予以证明,系原告实际支出,故对该两个医院的医疗费846413.16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414天,按每天100元,共计4140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及其转院治疗情况,本院酌定4000元。4、住宿费,考虑原告外地治疗的时间及其伤情,本院酌定15000元。综上,原告损失共计906813.16元。如前所述,由被告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453406.58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5340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计4124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