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627号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工程质保金返还给申请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起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