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627号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工程质保金返还给申请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起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