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某某中兴输电安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30民初98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输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水产西街38号5-1604。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被告***中兴输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国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停止施工,排除危险妨害。在诉讼中撤回立即停止施工的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中兴公司在原告家房屋上空架设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现在已经正式运营使用,管理单位为被告国网公司。二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辩称,1、案涉的***二百二十千伏电网解环配套工程项目,依法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是经过依法设计和审批核准的合法架空电力线路,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任何对原告造成危害的情形。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的110千伏,至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第十三点零点4-2,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为五米的规定。经现场核实,案涉线路的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对房屋净空距离为17.98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另外,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高压电路与房屋的水平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了鉴定,涉案高压线路与房屋的水平距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3、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及其家人的健康权、财产权遭受任何损害。4、原告诉称被告在房屋上空架设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高压线没有位于房屋上方,而是位于远离房屋的西侧与房屋保持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足够的安全距离。5、本案所涉房屋系在耕地上非法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6、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系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再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依法裁判。 被告中兴公司没有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是否有事实理由及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1998年无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明涉案房屋占地不是基本农田,该房屋于二被告架设高压线路之前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不是违法建筑。经被告国网公司质证,对乡镇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有异议,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及期限看不清具体内容,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用地批复只能说明土地的性质是可以建设,不认可批准书为这块土地的,没有证据证明房子和这块土地的关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土地的性质为耕地基本农田,也就证明房屋系违法建筑,同时该证明也不能证明房屋归原告所有,也不能证实被告高压铁塔占用其承包地,更不能证实高压线路经过其房屋上空。 2、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说明,拟证明涉案架空高压线项目与原告房屋最小水平距离为4.9米,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计算最大弧垂以及最大风偏。经被告国网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线路设计时已考虑到了相邻的现房关系,设计的水平距离为4.9米,已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2.5米水平距离的标准,线路设计是合格的,而在后续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线路在原设计的4.9米的基础上,又向西侧迁移,最终建成的线路距离房屋分别为5.58米和6.48米,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3、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高压线与原告房屋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鉴定,并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高压线路与申请人房屋的水平距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原告质证,对该份鉴定书有异议,认为鉴定人不具备本案鉴定项目的资格,本案涉及高压线路防护、电磁辐射防护、声噪防护等多项国家强制性标准,该鉴定所鉴定人员分别为测量专业、机械工程专业、电子工程专业,唯独没有涉案的高压强电及电磁专业资质人员,所以原告认为该鉴定书鉴定人员不具备本案申请项目鉴定资格。鉴定依据不足,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是110千伏至750千伏的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依据错误,其应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鉴定结论未计算最大弧垂以及最大风偏,被告国网公司就涉案高压线与原告的房屋曾进行实测,该实测距离与鉴定距离不符。经被告国网公司质证无异议,认为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是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场参与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事项,就鉴定对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了勘查,依据测量数据,绘制了涉案地块的平面图,方法恰当,测量的数据准确,测量的程序合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准确无误。鉴定意见的依据准确充足,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具体客观真实。鉴定咨询意见书制作规范,有鉴定人员签名及加盖了鉴定机构专用章,即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合法,该鉴定咨询意见书完全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高压线完全合法的证据使用。 4、依原告申请,本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申世经出庭接受询问,***是电子工程专业,申世经是工程测量专业,均任职资格是工程师。鉴定意见均是通过实地测量和计算出具的。经原告质证,认为原告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为四人接受质证,来了两个人,未带任何资格证书原件,所以该鉴定报告是无效的。经被告国网公司质证,认为鉴定报告上已经加盖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这种专用章,而且都加盖了鉴定机构的鉴定骑缝章,所以鉴定咨询意见书是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5、国网公司无极分公司出具的一个关于***反映高压线路与其房屋未留出足够安全距离征占其土地未赔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拟证明前述国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经被告国网公司质证,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于网上下载的没有公章这份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国网公司无极分公司与国网公司***分公司是两个主体,国网公司无极分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出具这种证明材料,对该材料不予认可。现场线房之间的距离关系,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被告国网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石发改电力(2016)65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该证据证实了案涉的高压电路是经过合法批准建设的,是合法有效的线路。经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2、(GB50545-2010)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该证据的第三条证实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在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情况下是5米,及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是2.5米,上述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在本案中不适用,本案应适用电力保护条例。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常山-东寺破口进侯坊220千伏线路工程N5-N6档线东侧新建房屋的说明,该说明中证实了线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对房屋净空距离为17.98米,也证实线路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在本案中不适用,本案应适用电力保护条例。 被告中兴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以上证据质证为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位于无极县国道南侧,建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房屋所占地块为非农田,两处房屋坐南朝北,北边的房屋为平房,南边的房屋为二层楼房,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国网公司架设220kv高压输电线路,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实测,当时尚未施工,线路设计涉案架空高压线项目与原告房屋最小水平距离为4.9米,线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对房屋净空距离为17.98米。2019年由被告中兴公司进行施工架设,所建电塔、电力线路位于原告房屋西侧,即在线路原设计的4.9米的基础上,又向西侧迁移,现已通电使用。2020年12月11日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电力线路与房屋相对位置进行测量,因涉案高压线位于涉案房屋的两侧,未跨越两房屋,故不对涉案高压线与房屋的垂直距离进行评价,绘制了涉案地块的平面图,结果显示线路距离北侧房屋为5.58米,距离南侧房屋为6.48米,并出具科鉴(2020)沧研所测字第33号鉴定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高压线路与申请人房屋的水平距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庭审时鉴定人***、申世经出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证实了案涉的高压电路是经过合法批准建设的,是合法有效的线路。(GB50545-2010)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在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情况下是5米,及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是2.5米,此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告国网公司的高压线路在原告房屋的西侧,距离房屋分别为5.58米和6.48米,由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予以证实,故被告国网公司架设的涉案高压线路符合上述强制性标准。原告认为鉴定人员专业不是电力专业,不具备本案申请项目鉴定资格,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事项,就鉴定对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了勘查,对电力线路与房屋相对位置进行测量,鉴定咨询意见书有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了鉴定机构专用章,鉴定机构接到本院出庭通知后,指派鉴定人员代表鉴定机构出庭接受了询问,故该鉴定咨询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国网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