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喜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广喜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9143号
原告: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恩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平。
被告:湖北广喜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希强。
原告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喜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773元,减半收取计4386.50元,由湖北神州建辉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