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2440号
原告:陕西宫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海建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河江麓(湘潭)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宫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海建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山河江麓(湘潭)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宫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宫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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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