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4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新村保利香槟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刘恒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霞,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秀,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岚路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7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霞、田文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7月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作岗位为采购员,但未明确约定薪酬明细。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试用期内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23日原告直属领导约谈原告,以公司取消岗位为由口头通知原告转岗至销售,原告认为有损收入未同意。2018年12月23日原告直属领导让原告元旦后转岗或离职。2019年1月8日原告直属领导又约谈让原告月底调岗或离职,并告知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调整工作,降低薪资。2019年1月13日原告直属领导再次约谈原告,并出言诋毁侮辱原告。2019年1月15日原告工作软件账户中功能被关闭权限,被告知系统升级,但同事都能正常使用。采购的主要工作材料申请和账款报销需要在软件中操作,被告此举剥夺了原告的劳动工具,导致大部分工作无法开展。2019年2月12日原告年后正常到公司上班,接收工作消息的微信工作群被领导踢出群。2019年2月16日原告办公电脑被移走,工作使用的万维软件无法登陆。因被告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原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被迫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2019年1月21日被告发放原告12月工资4640元,被克扣工资500元。2019年2月26日被告发放原告1月工资3080元,被克扣工资2014元。现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无故拖欠的2019年1月工资2014元,2019年2月工资1734元,合计3748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940元;3、被告补缴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社会保险。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事实及请求事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工资说明、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每月平均工资547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1月、2月工资。
证据2、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能反映原告实际工资情况。
证据3、录音,证明被告通知原告转岗,转岗工资降低,原告未同意,被告采取一系列措施逼迫原告离职。
证据4、工作软件截图,证明原告工作软件被关停,影响原告工作内容和工作绩效。
证据5、聊天截图、照片,证明被告将原告移除工作群,移走原告工作电脑,剥夺原告工作。
证据6、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2019年1月和2月工资,不应发放2019年1月绩效奖励2014元和2019年2月绩效奖励1734元。原告工作期间多次消极怠工造成工作失误并给公司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工作绩效结果考评不合格。2019年2月27日原告主动提出离职。2019年2月28日原告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表,双方办理交接。原告主动辞职,被告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且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收入明细、劳动合同,证明原告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工资收入。
证明2、采购员薪资方案,证明绩效奖金不属于工资范畴。
证据3、关于工地卫生间瓷砖加工尺寸不符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未及时对接设计师导致延迟工期及顾客投诉,给公司声誉、经济造成损失。
证据4、关于绿地悦澜湾顾客咨询事项证明、《内部沟通制度》,证明原告未积极对接顾客咨询,延误给客户报价,违反内部沟通制度。
证据5、关于客户卫生间暖风机型号安装错误证明,证明原告下单失误导致客户卫生间暖风机安装型号错误,致使客户投诉并产生产品费用损失。
证据6、关于未提交工作日志证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证明原告2019年1月14日、15日两天不按时提交工作日志,违反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规定。
证据7、关于年底审计说明、内部罚单,证明原告工作失职导致湖北会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材料高于双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证据8、手机截屏,证明原告因工作失误受到客户指名投诉,给公司后续工作推进带来严重影响,给公司信誉造成损失。
证据9、图片,证明原告在2019年2月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违反劳动纪律。
证据10、离职申请表,证明原告主动提出离职。
证据11、录音,证明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岗位,被告多次与其沟通,原告一直拖延。被告提出继续保留原告现在岗位,原告又想离职拿赔偿。
证据12、工作群截图,证明原告在职期间,工作交流群正常,原告离职后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才将原告移出工作群。
证据13、社保缴纳截图,证明2017年11月被告已正为原告缴纳社保。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对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对工资说明有异议,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照90%发放绩效。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劳动关系无异议,但实际发放工资没有低于合同约定。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不是完整录音,证明目的有异议,录音中未明确要降薪,被告没有逼迫原告离职,原告为了就业向被告提出2月份离职,录音中原告承认存在工作失误,被告不存在恶意克扣工资,因原告工作失误,工作绩效不达标。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软件是公司的,原告可以添加和删除,因系统需要升级,可能存在系统无法使用问题,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从事采购工作,软件上的工作没有占到其工作内容的60%。因原告工作失误,公司对原告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工作软件也有相应调整,但并未剥夺其权限。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原告工作失误,被告对原告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将其移出相应工作群。原告被安排到6楼上班,原告在7楼工位上电脑被收回属于正常资产管理流程。对证据6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没有见过,绩效奖属于工资。对证据3,有情况说明所述事情,但所述事情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不存在延误情形,没有违反公司内部沟通制度。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原告失职,是现场收货人员失误,且原告已经及时解决了。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存在2天没有提交工作日志,并已接受处罚。对证据7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工作业务不直接对客户。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上网查资料,没有违反公司纪律。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是被迫离职。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先跟我谈转岗,没有说不胜任工作,事后才沟通,原告不同意转岗。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这是与客户沟通的群,不是公司的工作群。证明目的有异议,2019年2月11日被告将原告移除工作群。对证据13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1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工资说明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采信。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3,结合被告所举证据11,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证据评判。对证据6予以采信。对被告所举原告无异议的证据1、证据7、证据13均予以采信。对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系被告工作失误。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8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9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0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证据评判。对证据11、证据12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证据评判。对证据13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7月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事采购岗位工作,原告工资不低于1550元。被告自2017年11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与原告就调岗一事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2月27日原告填写离职申请表,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主因“11、工作压力”,离职类型“1、辞职”,申请离职日期2019.2.28。2019年2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
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10940元;3、支付克扣12月工资500元、1月工资2014元;4、支付2月份完整工资5094元;5、归还材料员证。后原告撤回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归还材料员证的仲裁请求,并将2月工资数额变更为1894元。该委认为被告以罚款为由扣除了原告2018年12月工资500元,但被告未提供据以罚款的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应将此500元工资支付给原告。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9)第107号终局仲裁裁决,裁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前请。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仲裁裁决的500元工资。
另查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作出内部处罚单,给予原告500元负激励与警示,并从2019年1月工资中扣除。被告提供的收入明细显示:2018年12月原告岗位工资1300元、双休加班工资420元、职级工资1000元、学历工资400元、考勤工资3120元、工龄工资100元、绩效奖励1750元,应发工资4970元,扣社保357.16元、乐捐金额2.84元,实发4610元;2019年1月原告岗位工资1300元、双休加班工资420元、职级工资1000元、学历工资400元、考勤工资3120元、工龄工资100元、绩效奖励220元,应发工资3440元,扣社保357.16元、乐捐金额2.84元,实发3080元;2019年2月原告岗位工资1300元、双休加班工资420元、职级工资1000元、学历工资400元、考勤工资3120元、工龄工资100元、绩效奖励500元,应发工资3720元,扣社保357.16元、乐捐金额2.84元,实发3360元。经核算银行流水,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580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2019年1月、2月工资中的绩效奖励远低于2018年12月工资中的绩效奖励,而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降低原告的绩效奖励具有相应依据,故被告应按照2018年12月的绩效奖励标准补齐工资差额。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780元(1750×2-500-220)。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
被告未为原告缴纳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并单方降低原告薪资,原告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经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为9160元(4580×2)。
三、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四、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元,原、被告对该项裁决均未起诉,而且双方确认已支付完毕,故本院对该项裁决不再予以确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780元;
二、被告武汉思索未来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1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岚路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朱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