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朋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朋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204号之一 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六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FR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联朋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联朋乡联朋村二组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U7T4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朋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申请费3900元均由原告荆门金凯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