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4812号
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大桥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道顺昌科技产业园2号厂房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仨***有限责任公司、**、***格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