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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4812号 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东沟镇大桥村一组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道顺昌科技产业园2号厂房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仨***有限责任公司、**、***格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联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