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5508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2024年7月15日,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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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