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2661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00764801246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来忠,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3元,减半收取计4631.5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