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民催1号
申请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四牌楼2号。
法定代表人:葛爱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洪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申请人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码为0XXXXXX1/3XXXXXX0、票面金额5万元的XX三省XX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案涉银行汇票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系案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对其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查宣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国胜
书 记 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