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9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称,原告于2001年9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综合5所建筑设计师。除基本工资以外,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项目酬金,项目酬金比例是按照原告在项目中的工作量来确认。截至目前,原告所参与的“江苏有线三网融合枢纽中心”、“南京晓庄师范”、“安徽医专”等三个项目的酬金被告均没有发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自2017年11月以来,原告所在的五所负责人张某以考勤为由,恶意诽谤原告旷工,扣发原告基本工资及过节福利至今没有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关项目酬金共计96.7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至今的基本工资共计2.4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玄武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该院在建大楼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