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95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称,原告于2013年9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综合5所建筑设计师。后双方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工作期间应得的项目酬金,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予发放。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除基本工资外,其主要的收入来自项目酬金,项目酬金占原告工资的大部分。项目酬金的比例是按照原告在项目中的工作量来确认,酬金的到账时间一般按照相关合同中甲方项目酬金支付时间来确定。截至目前,原告所参与的南通唐闸项目、溧水边防项目等多个项目的酬金均没有发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若罔闻。原告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原告作为设计师需要酬金来维持正常的生计。被告不予发放酬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项目酬金共计14.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玄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该院在建大楼的设计单位,故玄武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虽系玄武法院在建大楼的设计单位,但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仍由玄武法院继续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查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