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光大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855号之一
原告: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光大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武汉街96-114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大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辽宁光大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程伟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秋怡
书 记 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