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21713号
原告: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股东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系原告股东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亿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库三段4-42号。
原告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亿图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致民
书 记 员
江岱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