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东路15号15-2。
法定代表人:袁小伯,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松桃齐心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上诉人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松桃齐心石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上诉要求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贵州省松桃齐心石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铜仁市××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彬
审判员***
审判员向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