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100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花卉园东路**15-2。
法定代表人:袁小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传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园林公司)与被告贵州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被告桐达公司申请追加王传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王传强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开天园林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桐达公司表示需要举证期限,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原件需要核对,庭后双方需沟通协调。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天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生、王霜,被告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侯天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天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445095.8元给开天园林公司;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桐达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并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桐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44509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2660000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每日2000元进行计算,其中以154152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止为966000元;以13903574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止为1694000元;前述违约金计算至案涉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及理由: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2013年10月23日,桐达公司(甲方)与开天园林公司(乙方)签订《桐达山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桐达公司将桐达山韵小区8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开天园林公司施工。第六条工程结算、付款方式以及履约保证金:“1、本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实行按实结算……实际造价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4.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已完工后指示范商业区和样板景观区、一期部分、二期部分分期完工),土建、安装工程办理结算完毕后60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余款3%作保修金(不计息);植物工程办理结算完毕后60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保修。(示范商业区和示范景观区部分、一期、二期景观绿化工程完工后分期单独进行验收和结算)”“7、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1.2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一日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与终止“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二、关于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前述合同签订后,开天园林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桐达公司办理结算。至2018年1月25日,双方签署共计应付工程款3083.049万元的3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其中,桐达山韵示范区景观工程结算价583.6172万元,桐达山韵一期景观工程759.28万元,桐达山韵二期景观工程17402018元)。截至目前,桐达公司己付工程款共计15385394.2元,欠付工程款15445095.8元。三、开天园林公司认为:(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桐达山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及3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等内容客观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为各方恪守并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桐达公司至今欠付工程款15445095.8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之规定,以及《桐达山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1.2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一日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之约定,开天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以及《桐达山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之约定诉至人民法院。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0月23日,桐达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天园林公司签订《桐达山韵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桐达公司将桐达山韵小区8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委托给开天园林公司施工,工程名称:桐达山韵小区8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快速路与新富路交叉处,承包范围:经双方确定的施工图纸内容以及施工中甲方(桐达公司)另行安排或增加的工作。合同工期:示范商业区工期80天,示范景观区工期80天,二期工期120天,一期工期120天。工程造价结算实行按实结算的方式。工程的施工工程量以实际收方的数量为准,结算的工程项目单价以《桐达山韵小区8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表》(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并附后)所列内容的项目综合单价为准(若有材料的品种、做法或规格有变更,其工程单价以双方另行核定的价款为准)。本合同价款商业区和样板区部分暂定造价为1000万元,一期部分(团购房)暂定造价为1500万元,二期部分(洋房及高层)暂定造价为1500万元,实际造价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结算依据:审定的施工图、报价清单表(附后)、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核价单、竣工图、验收表、按实收方的工程量等。付款方式:进场后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报经甲方审核,7日内审核完成,甲方在次月5日前支付已审定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已完工后指示范商业区和样板景观区、一期部分、二期部分分期完工),土建、安装工程办理结算完毕后60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余款3%作保修金(不计息);植物工程办理结算完毕后60日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保修。本合同签订前交纳30万元现金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完成进度产值达到200万元后10日内无息退还15万元,在完成工程进度产值400万元后10日内再无息退还15万元。样板景观区和示范商业区、一期、二期工程于2014年至2015年实施期间,其综合单价不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调整(清单报价时已包含),如业主方因其他原因工程实施时间延后,2016年后实施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天园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办理完成结算。双方协商同意以投标价(投标价《桐达山韵小区8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表》附后)下浮2%作为结算价。甲方指定提供的苗木由乙方包栽包养包成活,若到场苗木价格少于10000元(含10000元),乙方包栽包养包成活的综合栽植费按照苗木到场价格的55%费率计取,若到场苗木价格高于10000元(不含10000元),乙方包栽包养包成活的综合栽植费按照苗木到场价格的48%费率计取,不随季节性的变化做另外调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天园林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对工程价款,经开天园林公司与桐达公司进行结算,案涉桐达山韵示范区景观工程价款5836172元,桐达山韵一期景观工程价款7592300元,桐达山韵二期景观工程价款17402018元,工程价款合计30830490元。庭审中,原告开天园林公司称桐达公司通过其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至开天园林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款项金额有15385394.20元,该部分款项开天园林公司予以认可。对其余款项的支付开天园林公司不予认可。桐达公司通过加盖有开天园林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有10966095元,对此,开天园林公司称《委托书》中所加盖的开天园林公司的公章,均不是开天园林公司的公章。开天园林公司对其中结算金额为5836172元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中所加盖的开天园林公司的公章,其表示也非开天园林公司的公章。对此,本院认为,公章是单位、企业、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标志,我国对公章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稍有不慎被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则会严重侵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使公私财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被告桐达公司通过加盖有开天园林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向案外人进行交易的款项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本案有涉嫌私刻公章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开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