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与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青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远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98元,减半收取199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项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