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417号
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980172。
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48900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6.12元,减半收取14108.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