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财保111号
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980172。
负责人:何青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