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财保111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7517980172。
负责人:何青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现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