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财保12号
申请保全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的债权2600000元予以冻结。何青春、张霞以其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字第××号,第167122号)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胜利油田金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孤岛采油厂的债权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孙相义
书记员  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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