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5民初2052号
原告:***,男,回族,1954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丹,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文峰路以东、长青街以南、塔东街以西三鼎大厦一幢16层1615室。
法定代表人:岳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河南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聚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乔亚琴
审 判 员 张双召
人民陪审员 赵旭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维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