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6512号
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9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无需法院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