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赛通光明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66135号 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9层1**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路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号铂宫国际中心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园公司)、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隆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合述简称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京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山水文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山水文园公司支付工程款28630555.65元及利息损失,以2863055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京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6331元及利息损失,以2633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决以上所欠工程款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建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2020年9月30日签署《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依据该协议附件2所属的19份施工合同应收的10615746.25元工程款,冲抵位于***山水文园西园6号楼106号房屋的购房款。该19份施工合同均是小区配电室、电源、电缆、变压器、电表等电力工程的施工,部分合同的原主体是山水文园公司和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后因业务变更的需要将施工方通过主体变更协议变更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即原告。以上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第4条特别约定“因甲方原因不能网签该房屋,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依据协议附件2所列原合同向甲方主张应收的工程款。”现该房屋至今不能网签,并已经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致使原告以房抵债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依据该约定主张解除合同以及支付上述工程款和利息损失。《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所涉工程因施工、疫情、对方人员停工等原因,直至本案开庭前,才就工程款达成本案的结算金额。 山水文园公司书面辩称,我公司确认原告施工统计表所列18项电力设施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虽然有部分未发电,原因系我公司主体工程未验收手续不全所致,与原告无关,原告安装的电力设施已经完成,只差一个接电入网手续,原告也向我公司出具了验收手续完善后保证接网发电的承诺。我公司同意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全部结算工程款。 京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支付欠付工程款26331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签订、内容等相关事项。 2020年9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甲方一:山水文园公司,甲方二:京隆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签订《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约定:甲方、乙方签订了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十九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的具体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价款等详见本协议附件2。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工程款冲抵山水文园西园6号楼106号房屋的等额购房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申请以原合同项下的乙方应收工程款10615746.25元作为冲抵乙方指定购买人张为购买甲方一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山水文园西园6号楼106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房屋总价为39047681.61元。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原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工程款10615746.25元作为冲抵乙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甲方一房屋的应付部分购房款,即甲方不需另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甲方二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附件2所列工程款转为甲方二代乙方指定购买人向甲方一支付的等额购房款,作为甲方一与甲方二的往来款项。第三条: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差额为28431935.36元。鉴于原合同未办理完结算手续,须待原合同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乙双方按最终结算金额重新核定原合同项下工程款抵付购房款金额,多退少补,补足差额。如原合同项下的最终结算金额不足以抵付购房款的,乙方承诺将差额款项以现金及(或)贷款形式全额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一有***办理网签相关手续,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第四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均放弃追究甲方关于原合同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本协议的性质是以房抵债协议,按照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鉴于目前抵债的房屋尚不具备网签条件,若将来乙方指定购买人因甲方的原因,不能网签该房屋造成乙方指定的购买人无法继续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继续依据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原合同,向甲方主张应收工程款。…… 《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附件2工程款冲抵购房款明细表显示甲方主体为山水文园公司的合同为17项共18份,甲方主体为京隆公司的合同为1份即《山水广场配电室增加漏电报警及供电回路调整工程合同》,乙方主体为原告。另甲方主体为山水文园公司的17项合同分别:1.《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500KVA箱变拆改、一段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合同》。2.《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高压电缆更换工程合同》。3.《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改造工程合同》。4.《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5.《四路通B区一段、三段π接室标准化及电缆管井专业封堵工程合同》。6.《四路通项目光力柜改造(安装)工程合同》。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四路通B区1-5号低基配电室低压电缆、管井及1-2号**配电室低压管井预埋工程》。8.《四路通小区预埋电力管井改造工程合同》。9.《四路通B区二段室外管网电力改造工程合同》。10.《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11.《<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增加美术馆二期室外电源工程施工》。12.《四路通A、B区1-4#**配电室工程合同》。13.《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6#、7#小区配电室低压电缆工程合同》。14.《四路通A区6#、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合同》。15.《四路通8#、9#、10#、11#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16.《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17.《**综合楼新旧配电室连接电缆工程合同》。 《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无法实际履行,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予以解除,本院2022年7月1日向京隆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2022年7月4日向山水文园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庭审期间,二被告均同意解除该协议。 二、《诉讼涉及工程款明细表》签订、内容等相关事项。 原告已另诉解决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四路通B区1-5号低基配电室低压电缆、管井及1-2号**配电室低压管井预埋工程》所涉未付工程款7430066.72元。就本案工程款,原告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中,山水文园公司递交了《诉讼涉及工程款明细表》以证明工程结算金额,该表显示未付款金额为28630555.44元,原告认可该金额,山水文园公司同意支付该金额。 根据山水文园公司答辩意见以及《诉讼涉及工程款明细表》,可以确认:1.《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500KVA箱变拆改、一段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合同》未付金额85605.51元。2.《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高压电缆更换工程合同》未付金额121846.91元。3.《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改造工程合同》未付金额174693.65元。4.《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未付金额0元。5.《四路通B区一段、三段π接室标准化及电缆管井专业封堵工程合同》未付金额163330元。6.《四路通项目光力柜改造(安装)工程合同》未付金额875000元。8.《四路通小区预埋电力管井改造工程合同》未付金额280000元。9.《四路通B区二段室外管网电力改造工程合同》未付金额576577.1元。10.《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未付金额2388146.61元。11.《<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增加美术馆二期室外电源工程施工》未付金额174281.29元。12.《四路通A、B区1-4#**配电室工程合同》未付金额4941000元。13.《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6#、7#小区配电室低压电缆工程合同》未付金额6653353.33元。14.《四路通A区6#、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合同》未付金额1518372.9元。15.《四路通8#、9#、10#、11#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未付金额10350342.74元。16.《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未付金额236587元。《<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未付金额17418.4元。17.《**综合楼新旧配电室连接电缆工程合同》未付金额74000元。 该表显示《山水广场配电室增加漏电报警及供电回路调整工程合同》未付金额26331元。 三、本案所涉山水文园公司相关工程合同签订及内容等事项。 1.《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500KVA箱变拆改、一段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7年12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承包甲方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50OKVA箱变拆改、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施工,工作内容包括: (1)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工程:***东侧假山原有3根南北走向的直埋低压电缆加长,沿L型路南侧、23#楼四季大堂西侧敷设至箱变位置。(2)四路通B区三段***500KVA箱变拆改工程。(3)四路通B区一段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四路通B区9#楼南侧2台临时变压器进行撤销、拆除,8#**配电室发电后将此2台变压器内下口回路接入8#**配电室内,原10KV高压电缆在变压器原基础处做对接头连接。(4)四路通B区一、三段北桥路高压线路所带的末端箱变,乙方负责向供电局申报减容手续。具体承包范围及内容见附件1、附件2。 2019年2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2.《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高压电缆更换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8年6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承包甲方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高压电缆更换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内高压电缆及终端头的制作安装、电缆调试、系统调试及配合国家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合格等全部工作。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3.《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改造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8年6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见合同附件1)范围内的电缆敷设(电缆主材甲供)、拆除、改移、终端头制作安装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施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附件2。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4.《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5年8月28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原告(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已结算并支付完毕。 5.《四路通B区一段、三段π接室标准化及电缆管井专业封堵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12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承包甲方四路通B区一段、三段π接室标准化及电缆管井专业封堵工程施工,具体包括:8座π接室的标识标牌标准化制作安装、电缆管井专业封堵施工、管井抽水等,并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国家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合格。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6.《四路通项目光力柜改造(安装)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10月20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项目光力柜改造(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15#楼、19#楼69台配电柜的安拆、电缆对接做头(不包含配电柜的设备供货);23#~27#楼现有配电柜改造、换表等工程;办理本工程的检测、报验并保证本工程通过供电局正常通过验收、通送电等。施工方案见附件2、技术标准见附件3。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8.《四路通小区预埋电力管井改造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1月28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小区(9号楼往东约80米处)预埋电力管井改造工程,改造施工内容包含:现状6×Φ150(4×Φ150)+新建2×Φ150热浸塑钢管46米,现状8×Φ150+新建6×Φ150+新建6×Φ150热浸塑钢管84米,现状10×Φ150(4×Φ150)+新建4×Φ150热浸塑钢管17米,破除并恢复绿地(***供货)111.36㎡,破除并新铺大理石路面(含石材供货)158㎡,破除并恢复大理石路面(石材重复利用)105㎡,管沟挖填土等。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2。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9.《四路通B区二段室外管网电力改造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3月31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B区二段室外管网电力改造工程,改造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管线拆除、新做管线、报审、报验等。详见合同附件1、附件2。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0.《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7年11月13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乙方负责承包甲方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改造数量1402户,其中新装的智能户表及模块、表前表后开关、卡表集中器、四费率光力柜计量装置由供电局提供,乙方仅负责安装,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工作内容包括:(1)拆除原有临时用电开关及电表、改造电表箱;(2)局供四费率光力柜计量装置及辅助设施安装施工,动力柜内与计量装置安装有关的整改工作;(3)局供智能户表、模块安装施工;(4)局供表前表后开关、卡表集中器安装;(5)户表箱配线检测及表位对应入户线位置核对,派接柜至光力柜电缆发电后的核相定位,所有表计营配贯通、电表挂铅封、箱门挂施封锁等;(6)承包范围内的国家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保证验收合格。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1.《<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增加美术馆二期室外电源工程施工》。 该合同系2016年3月9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原告(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增加的承包范围:山水文园美术馆二期室外电源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管井、电缆敷设及连接、配电箱安装、电缆沟开挖、原状恢复、打砼孔、防水修补及电缆桥架的安装、系统调试、后期技术指导、质保维修等工程,YJV-4*240+1*120的电缆暂定640米。 12.《四路通A、B区1-4#**配电室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4年1月8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A、B区1-4#**配电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直流屏、高压柜至变压器间高压电缆、变压器至低压柜间封闭式母线、二次控制线路、接地系统、设备洞口发纹钢盖板、人孔盖板、挡鼠板、模拟屏、绝缘垫板、设备标识等供货及安装的全部工程,办理相关供电手续并提供安全工具二套(含绝缘手套、绝缘鞋、试电笔、绝缘拉杆)。本次范围不包括:土建维护结构、设备进出门、人员出入门窗、照明系统、通风系统、至电缆夹层钢爬梯、设备孔洞预埋件。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3.《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6#、7#小区配电室低压电缆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4月20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6#、7#小区配电室低压电缆施工图(详见附件1)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负责正式发电。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4.《四路通A区6#、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6年4月20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A区6#、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具体包含以下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不含6#配电室外电源的排管敷设、电力管井本体、管井管线土建部分,此部分已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北京鑫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图纸明细如下: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10KV电缆),图号:WH20150001-DL-SS;《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土建),图号:WH20150001-LT-SS;《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10KV电缆),图号:WH20150002-DL-SS;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土建),图号:WH20150002-LT-SS。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5.《四路通8#、9#、10#、11#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5年12月2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四路通8#、9#、10#、11#配电室工程的低压电缆供货安装,完成由各配电室至各用电点之间的低压电缆管井施工安装、电缆敷设、电缆连接、土建工程施工、系统调试、直至竣工发电,办理供电验收手续、后期技术指导、质保维修等。具体详见附件1: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设计编号为:2014254-DY);附件2: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设计编号为:2014255-DY);附件3:四路通住宅小10#、11#**配电室低压线路(设计编号为:2014K027-DL);附件4:山水文园四路通8#、9#、10#、11#配电室低压供电程技术标准。 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6.《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 《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系2014年6月17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①低基配电室工程的低压电缆及π接柜的供货安装,完成由1#、2#、A3#低基配电室引出至17#、18#、32#(32A、32B、32C)、33#、34#楼的低压电缆敷设、派接箱安装、土建工程施工,直至竣工发电,并办理供电验收及其他手续。具体详见附件1:朝来绿色家园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图纸,附件3:朝来绿色家园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及**配电室工程预算书,附件4:朝来绿色家园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技术标准。②**配电室工程的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直流屏,高压柜至变压器间高压电缆,变压器至低压柜间封闭式母线,二次控制线路,接地系统,设备洞口花纹钢盖板,人孔盖板,挡鼠板,模拟屏,绝缘垫板,设备标识,并提供安全工具两套。具体详见附件2:朝来绿色家园**配电室工程图纸,附件3:朝来绿色家园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及**配电室工程预算书,附件5:朝来绿色家园**配电室工程技术标准。 《<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系2015年6月3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电力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山水**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共5个派接室、14根电力电缆),含电缆的角钢支架及桥架的固定,压接线鼻子、供电调试运行、正式供电等,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2。 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17.《**综合楼新旧配电室连接电缆工程合同》。 该合同系2012年9月28日山水文园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北京京供恒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约定:1、承包范围:**综合楼新旧配电室连接电缆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开通、维保等内容。具体明细详见合同附件1、附件2。 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山水文园公司、北京京供恒业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 四、本案所涉京隆公司相关工程合同签订及内容等事项。 2013年5月22日京隆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山水广场配电室增加漏电报警及供电回路调整工程合同》,约定:1、承包范围:(1)C座配电室:1)增加漏电报警装置:管理主机、软件、检测探测器、数据采集器、信号线加工订货、运输、安装、敷设、压接、摇测、运行、调试、检测。2)配电柜断路器参数调整,供电回路增加及回路调整、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3)配电室照明双回路供电配线、调试。(2)M座配电室:1)增加漏电报警装置:管理主机、软件、检测探测器、数据采集器、信号线加工订货、运输、安装、敷设、压接、摇测、运行、调试、检测。2)消防控制火灾漏电报警装置信号引入C座总配电室管理系统控制、检测。3)配电柜断路器参数调整、供电回路增加及回路调整、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4)配电室照明双回路供电配线、调试。(3)安装报警装置停电时必须保证CE座酒店正常供电;配备临时供电及应急设备设施:与供电局监察协商处理应急工作。以上范围详见合同附件2技术标准中第二条招标范围及依据、第三条施工界面划分及改造内容和附件2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 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京隆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合同主体乙方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原告与京隆公司均认可京隆公司欠付工程款26331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合同争议协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涉案合同履行中主体已经变更为原告,故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因为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均同意解除,本院不持异议,各方应该继续按照原合同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山水文园公司就工程款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二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但未确定支付时间,结合《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签订、解除等事实,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山水文园公司的答辩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对结算金额进行协商及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山水文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将依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630555.44元; 二、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331元; 三、涉《四路通B区三段***东侧低压电缆移改、***500KVA箱变拆改、一段9#楼南侧箱变撤销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85605.51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涉《山水文园四路通B区三段高压电缆更换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21846.91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涉《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改造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74693.65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涉《四路通B区一段、三段π接室标准化及电缆管井专业封堵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63330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涉《四路通项目光力柜改造(安装)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875000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涉《四路通小区预埋电力管井改造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280000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涉《四路通B区二段室外管网电力改造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576577.1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涉《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2388146.61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涉《<山水文园美术馆、李可染工作室外电源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增加美术馆二期室外电源工程施工》,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74281.29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涉《四路通A、B区1-4#**配电室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4941000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涉《山水文园四路通小区6#、7#小区配电室低压电缆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6653353.33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涉《四路通A区6#、7#小区配电室外电源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518372.9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五、涉《四路通8#、9#、10#、11#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0350342.74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六、涉《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236587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涉《<山水**17#、18#、32#、33#、34#***配电室和低基配电室低压供电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1)-17#、18#、32#楼派接室至配电室电缆敷设工程》,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7418.4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七、涉《**综合楼新旧配电室连接电缆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74000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八、涉《山水广场配电室增加漏电报警及供电回路调整工程合同》,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欠款26331元范围内,对承包人承建该合同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九、驳回原告北京市赛***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10元,由被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