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800号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高***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办事处丁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崇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汇鑫南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昌府区。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家纺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