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诉前调确595号
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西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街道丁张工业园***第二家。
法定代表人:崇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21日经高唐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尚欠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8月30日剩余贷款利息460107.96元,各方确认无异;
二、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清上述款项;
三、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其他问题,双方互不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飞扬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经高唐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